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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 訴《聲臨其境》節目名侵權案被判決駁回

    湖南衛視熱門節目《聲臨其境》曾被訴侵權:北京身臨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該節目名稱構成反向混淆,侵犯該公司“身臨其境”的商標專用權。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身臨其境公司的全部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雖構成圖樣近似,但三被告將其使用在涉案節目的播放和宣傳推廣中,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

    首先,“身臨其境”與“聲臨其境”在語義上存在顯著差異;而且,相較于與節目名稱或標識的關系,電視節目與其自身內容、特點以及制作主體、播出平臺存在更為密切聯系,相關公眾能結合電視節目本身的特點識別其與涉案商標之間的關系,不構成反向混淆。

    法院認為,身臨其境公司主張三被告侵害商標專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身臨其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標簽: 聲臨其境 節目名侵權案 節目名侵權案被判決駁回 公眾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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