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評論》之漩渦之下
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逐漸地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他們未經依法批準的放貸人行為,實際上是變相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做客本期節目的講述人表示自己疑似遭遇了“職業放貸人”,最終產生了鬧劇,讓他置身漩渦之下,那么他到底經歷了什么呢?一起走進本期《事實評論》之漩渦之下。
資金鏈斷裂,被迫走上借貸道路
講述人馬某闡述:2004年在江蘇招商會的大力鼓舞下,他決定去新疆投資創業。在經營較為不錯的情況下,卻遭遇到有關部門以規范管理市場為由,前后幾次從他的綜合市場里趕走商戶,最終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等一系列糾紛案件,至此企業走上了需要借貸維持經營的惡性循環道路。
馬某回憶稱:六年內借款給他的是他的一個老鄉季某,他核算后表示共累計借款1993萬元,依據還款憑證目前已經還了季某近4000多萬元。雖然多還了款,但對方仍聲稱講述人依舊欠他778萬元。經過馬某的了解,這778萬元是根據季某制定的利率計算出來的,并把未來的利息也算了進去。
合同簽訂后 他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據馬某回憶稱:簽了最后一份借款協議后,季某就揚言合同已簽,法院見,突如其來的“老鄉”翻臉讓馬某一頭霧水。果然四天后,他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講述人馬某提供了自己能找到的匯款憑證,但因年限太長,其中有一些無法查到,他和代理律師多次口頭向法官提出由法院調取相關憑證的需求,但最終無果。
一審敗訴后,講述人馬某繼續上訴,在二審期間他還提交了新證據,除了一審提供的1919萬元的還款憑證記錄,二審還提供了649余萬元的還款憑證記錄,共計2600萬元左右,但遺憾的是,二審的結果還是維持了原判。
目前法院查封了講述人馬某1700多平方的土地,給他的企業經營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馬某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背后的法理以及尋求解決之道,他開展了一次法學論證會,到場的法學專家們經過一個下午的研討也給了他一些意見:1.應該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才能把企業辦好。2.目前最穩妥的解決辦法就是尋求檢察院的幫助。
講述人馬某還表示:案件的出現對他和他的企業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公司的銀行賬戶及他個人的賬戶目前全部被凍結,員工們也出現了離職等窘況,對于這些阻力,他表示自己有信心繼續把事業做好,希望繼續為當地的就業、扶貧等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如果事實確如講述人所描述:一審依據債務清算協議來做的判決是基本合理的。他還表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以借款收據、欠條、承諾書,清算協議等依據提起訴訟,而被告對其真實性提出抗辯,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的話,法院應當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并審查清算案件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季某無法解釋結算結果中的1546.3945萬元借款是如何發生且缺乏證據依據。
如果事實確如講述人描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溫老師認為季某并不構成職業放貸人。但是在沒有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批準下,季某卻長期放貸給講述人馬某,這樣季某不僅構成了違法行為,而且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也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季某只能要求講述人馬某償還借款本金和按銀行貸款的利率結算的利息。
另外,溫毅斌補充道:講述人給他查看了相關的借款合同,雖然他的公司蓋了章,但他的公司從未向季某借過款,這里的蓋章行為可以理解為見證性質,絕不能盲目地推斷蓋章的公司系擔保人身份。同時,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需要提供擔保時是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而講述人馬某表示公司從未因為此擔保事宜而召開股東大會,所以以公司做擔保這一推斷就無法成立。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點評道:在經濟社會運行的過程中,需要很多的資金來流轉,而從國家和銀行單獨的渠道來說,獲得資金的滿足存在很大的缺口,放貸效果也不能夠完全滿足中小企業。在這種需求市場的情況下,經濟越活躍,對資金的需求越大,故而各種各樣的小型借貸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但這也是一種經濟活躍發展的表現。
在節目的最后,溫老師和馬老師對講述人馬某提出了法律建議,溫老師認為:講述人馬某應聯系目前的案件負責檢察官闡明自己的事實理由和訴求,爭取找回公道。馬老師認為:應從現實出發,重新樹起企業的威信并通過合法的經營減少其他的損失。同時他提醒廣大觀眾,如果迫于無奈必須向他人借貸,務必需要在律師的協助下完成。
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的后續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職業放貸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即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