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使用錄音制品版權付酬協商工作啟動
背景:新《著作權法》增設的獲酬權將給音樂產業帶來劃時代變革
隨著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直播中使用音樂的相關版權問題一直被社會所關注。今年6月1日新《著作權法》生效,依據第45條規定,新增了錄音制品的獲酬權,意味著網絡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的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這意味著音樂制作產業在互聯網領域能獲得的版權回報除了傳統的流媒體、下載所涉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又多了一項重要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獲酬權。
獲酬權在互聯網上最主要的應用場景是主播的直播,除了大家熟知的秀場直播(唱歌)要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生活、才藝、帶貨等各類直播同樣廣泛播放錄音制品用作背景音樂。根據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上半年的調研估算,泛娛樂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的月活躍直播間數量約600萬間,電商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約8.8萬間,這將是一個給音樂產業帶來劃時代變革的巨大市場。
版權費怎么支付?支付多少?各方協商來確定
按照新《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為了將權利人的獲酬權落到實處,同時為促進互聯網直播產業健康發展,2021年12月21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國音集協)與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以下簡稱:中國音數協)共同啟動了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獲酬權的費率協商工作,在京召開了第一次“協商工作會議”。中宣部版權管理局社會服務處副處長管軍、中國音集協代理總干事周亞平、中國音數協副秘書長張傳靜、中國音數協數字音樂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劉陽、中國音數協唱片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鑫,中唱集團、太合音樂、滾石唱片、福茂唱片、摩登天空、大象音樂、無限星空等版權方代表,騰訊音樂、字節跳動、快手科技、網易云音樂等直播平臺代表出席了會議。會上,直播平臺表示尊重版權方的權利并愿意積極推動版權問題解決,中國音集協副總干事國琨代表版權方介紹了付酬協商方案。參會各方就法理依據、付酬主體、付酬標準、付酬方式、監督機制等相關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國琨表示,這只是啟動工作第一步,協商會此后每半月召開一次廣泛征求各方意見,預計于明年上半年完成協商工作。
音集協總干事周亞平:侵權使用是給直播行業埋雷 合理付費才是解決之道
“版權方的獲酬權應當得到尊重,如果平臺和主播在初期不重視不解決版權問題,那未來可能同目前直播行業所面臨的內容、稅收等各類重大風險一樣,為經營埋下重大隱患,所以說合理付費才是解決之道。”周亞平說:“獲酬權意味著使用者就一個義務——支付使用報酬,怎么制定合理付酬標準,應當在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平衡權利人和使用者利益協商確定。”
數工委秘書長劉陽:促進互聯網產業發展 建立共贏的良好版權生態
“開展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獲酬權付費機制的協商是一個很好的探索,我們一方面要充分考慮權利人利益,一方面也要考慮能夠推動互聯網內容產業的健康有序和高效發展。在機制制定的過程中,我們不僅要考慮頭部平臺,也要考慮中小企業和新成立的公司,同時要在國家主管部門、國家版權局認可的框架及相關法律人士的參與中積極推進,建立權利人和使用方和諧共贏的良好版權生態。”
唱工委副主任、太合音樂高級副總裁劉鑫:參照KTV模式由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是有效途徑
“直播行業一直以來都是版權侵權的重災區,由于直播間眾多,直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具有海量、隨機性、即播即完等特點,與線下KTV使用模式高度相似,權利人自己行使權利困難。因此,以直播間為計費單位,由集體管理組織通過協商制定收費標準,進行統一收取、管理和分配是實現這一權利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