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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流失該如何去判定,這些例子是國有資產流失嗎

    國有資產流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沒有消除它的靈丹妙藥。等一下!我們必須先談另一個問題: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原因很簡單。如果我們連“國有資產流失”都不能定義,國有資產流失該如何去判定,這些例子是國有資產流失嗎?

    關于“國有資產流失”的定義,世界上的銀行專家曾經寫過一篇專題文章。這里是一個簡單的介紹。

    有“重置法”和“市場法”來確定國有資產的價值。所謂“置換法”是指新增國有資產時所需的幾何形狀。當然,許多國有資產很難找到相同的同質產品進行比較。例如,您的資產與您的流動資產不是完全相同的產品。你怎么能簡單地通過折舊來比較它們呢?你不能。或許,在賬面上,如果我們按照購買該資產時的價格扣除折舊,它能被視為該資產的價格嗎?你也不能。由于該算法過于簡單,既沒有考慮供求關系,也沒有考慮現金流的差異。

    在我國,如果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成交價格形成的基礎是買賣雙方的底價。在其中,賣方的底價是最低售價,即所謂的“底價”,而買方的底價是最高購買價。通常,買賣雙方會根據兩個因素來估計企業對自己的價值,并以此作為底價:一個是他們對企業未來現金流的預期,另一個是貼現率。在其中,未來的預期現金流通常是利息和稅前收入或凈收入,而貼現率是投資者認為他們必須獲得的回報率。

    例如,如果一個投資者預期一個企業在未來某個時期的現金流量為50萬,同時又為自己設定了5%的折現率,那么他對該企業的出價一般不會超過1000萬,否則就不能涵蓋所有的融資成本(也就是說,最好不要融資),或者最好投資于其他項目。同樣,如果賣方經營自己的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預期現金流為10萬元人民幣,他可以通過購買國債賺取5%的利息,并以此作為貼現率,那么他的最低底價可以是200萬元人民幣。

    當然,上述買賣雙方的底價都是典型的“私人信息”,外人并不知道,但正是通過這一點,買賣雙方才使得成交至于國有資產的損失,最重要的是取決于賣方的底價。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只要賣方將企業出售給200萬以上,就優于自營,因此不存在資產損失的問題。但是,如果它少于200萬元,最好是自己經營,所以一定會有國有資產的損失。

    讓我們假設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這個國有企業,對賣方來說價值200萬元,在成交以500萬元的價格結束,但是買方轉手以800萬元的價格賣掉了它。你能說國有資產流失已經發生了嗎?不行。原因在于,只要成交價格高于賣方的底價,就意味著國家出售企業的收入大于繼續經營的收入。如果你不得不抱怨,那只能說國家利益并沒有在國家經營者手中達到最大利益。

    國有資產流失該如何去判定,這些例子是國有資產流失嗎。

    國有資產的成交價格高于國家儲備價格,但低于轉售價格,未能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原因是復雜的,至少在以下情況下:

    1.買方重組了資產。在這種情況下,300萬元人民幣的差價就是資產重組的市場回報;

    2.買家比國家更擅長出售這一資產,或者對其他買家有更多的了解(例如,傅等三家海外投資機構再次持有該資產,最終以高價轉售給吉列);

    3.代表國家出售國有資產的人員能力不夠,只能出售500萬;

    4.賣方實際上有能力賣出800萬元,但卻沒有這樣的熱情,或者只是被買方買走,造成“道德風險”,結果只賣出500萬元。

    那么,上述四種情況是否符合“國有資產流失”的標準?不一致。原因如上所述。可以證明的參考框架只能是“賣方的基價”,而不能是“轉售價格”、“賬面價值”等。而且這不能根據一個人自己的估價來推斷。

    客觀情況是,對于任何現實的成交價格,總有人會質疑它能否以更高的價格出售。那么,不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客觀標準,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有多高呢?顯然,我們找不到確切的答案。

    在正常情況下,買賣雙方總會有分歧,否則交易就不會發生。這塊蛋糕就是經濟學所說的“交易收益”。可以說,購買者或多或少地從交易中獲得“收益”是正常的,我們不能僅僅因為蛋糕的存在就斷言“國有資產流失”。

    在實踐中,即使出售國有資產未達到“保留價”,也可以認定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但要追究“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還需要具備其他條件,因為根據當年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規定,國有資產流失“必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人為造成的、應當承擔責任的國有資產權益流失行為”。

    這表明,要追究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必須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事實,必須找到流失的法律依據,必須確認人為主觀動機的存在。否則,“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很難追究,更不用說想象了。點擊查看更多金融知識阿里收購高德的原因。

    標簽: 資產 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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