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信息:《談事說理》之越俎代庖
越俎代庖是一個漢語成語,最早出自《莊子·逍遙游》,意思是主祭的人跨過禮器去代替廚師辦席,比喻超出自己業務范圍去處理別人所管的事。今天做客節目的當事人就因為合作方的“越俎代庖”行為而遭受了巨額損失,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越俎代庖。
(相關資料圖)
多部門認證的項目,卻被停工拍賣
據當事人謝某講述,他的公司于2004年11月在招商引資會上,在當地行政機關的見證下與某鎮發展總公司簽訂了項目合作協議。在協議中約定,謝某負責開發項目用地,聚集當地電鍍企業。該項目先后經過當地環保部門環境評估、當地發改委的立項以及當地行政機關的核準,之后謝某在核準的800余畝土地上順利開始建設,并成功引入七家電鍍企業,向其出讓230余畝土地,其中五家電鍍企業已經開始生產,這時的謝某覺得前景一片大好,準備繼續投入資金開發。
2008年,在成功引入七家企業之后,謝某收到當地行政機關關于建設污水處理廠的要求,謝某配合建設。但就在污水處理廠即將完工之際,謝某又收到當地土地部門以項目土地沒有調整總體規劃、謝某沒有土地指標為由,強制要求其停工。
據當事人謝某闡述,在經歷項目停工并嘗試與對方、行政機關溝通無果后,2017年,他選擇向法院起訴,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訴訟請求,試圖通過法院的介入,實現項目的繼續開發。一審法院認為:因為項目土地并未調整總體規劃,故而雙方之前簽訂的協議無效。一審敗訴后謝某進行上訴,遺憾的是二審被駁回,維持原判。之后謝某繼續申請再審、抗訴均被駁回。在申請二審期間,謝某申請國土資源局的信息公開,對方已經將涉案土地以招、掛、拍的方式轉讓給七家電鍍企業。
屢次敗訴,竹籃打水一場空,問題出在了哪里?
本想在項目中一展身手,未曾料到會面臨這樣的結果。據當事人謝某描述,雙方協議中有一條約定:如果由于土地來源不合法或者經營電鍍行業受干擾而導致謝某投資經營受損失的,一切損失由對方承擔責任。據謝某粗略計算,這個項目造成他的損失已達一億多元。
時間來到2022年10月,謝某向當地相關部門舉報了25家電鍍企業未辦理環評手續等問題被駁回,2023年1月,謝某申請省相關部門就結果進行復核,最終維持。事情拖到現在,曾經與謝某合作的幾家電鍍公司起訴要求謝某公司退還土地開發補償款,于2023年2月-3月開庭,令人遺憾的是:其中兩個判決謝某應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當地有關部門將謝某按照設計方案完成的電鍍污水廠土地拍賣給另一家公司。這些結果之于謝某,無疑是雪上加霜。
談到事情緣何會發展到如此境地,謝某表示:自己沒有深入了解案情而進行盲目訴訟,延誤了時機,他表示會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爭取項目得以繼續,挽回應得權益及損失。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法院判定協議無效,是否于法有據?雙倍的補償金,是否立得住腳?“越俎代庖”的后果,是否應該由當事人全部買單?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就此案進行分析,同時對謝某接下來的選擇給出自己的建議。
針對法院判定相關協議無效的問題,法律專家溫毅斌提出:謝某是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在當地行政機關的見證下簽訂的相關土地合作項目協議。根據我國法律對于“土地一級開發”的定義,這份協議應有效且能夠履行,協議應被認定為“一級開發合同”。根據上半場當事人的敘述,當地行政機關在責令其停工后,卻將涉案土地以招、掛、拍的方式分解轉讓給其他電鍍企業,并為它們辦理了土地使用手續,如此操作是明顯的違約行為。由此也可以印證:當事人謝某簽署的土地合作協議有效并且是可以履行的,故而法院判定協議無效是不合理的。
針對雙倍的補償金問題,溫老師分析道:根據當事人謝某所提交的資料顯示:一二審過程中,一審法院未將本案訴訟標的,即本案招商引資的“土地一級開發”合同進行準確的定性,謝某的律師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認定協議有效并且由當事人繼續開發,并未涉及相關損失的判定問題。如果在土地一級開發合同是有效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的土地升值預期價款應為可得利益損失,并且應由違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但法院判定合同無效后,還對謝某的投資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后法院去除不能認定的損失,判定謝某應向7家電鍍企業返還土地開發補償款1600多萬。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這一判決存在問題,系“越俎代庖”的行為。關于法院不采信謝某自行委托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溫老師認為:針對鑒定,法院應依職權委托或告知謝某申請法院對其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而法官不能自行組織關于損失的司法鑒定。
在節目最后,法律專家溫毅斌給出了建議:本案的土地一級開發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屬性,謝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審計損失。同時可向二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繼續申訴,申訴理由為:本合同不屬于土地買賣合同,這是一個典型的土地一級開發合同,存在行政合同的屬性。本案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謝某于2004年在行政機關的見證下與對方簽訂協議產生信賴利益。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高于法律優先原則,如果土地使用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當地有關部門應采取補救措施,補償謝某的信賴利益損失。
2004年到如今的2023年,主人公謝某的一腔熱血幾乎消失殆盡,各路的壓力朝他劈頭蓋臉的涌來。他想不通,曾經的自己只是想干一番事業,如今竹籃打水一場空,不知何時才能看到希望的曙光。
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土地一級開發】
由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并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不告不理原則】
對未經起訴的事情法院不子受理的訴訟原則。民事訴訟在審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的約束,不審理訴訟請求范圍以外的問題。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并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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