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發布通知指出,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的演出經紀機構(工作室)和經紀人,要按照法規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權利,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向未成年人灌輸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加強演出活動監管方面,演出舉辦單位要做好演出現場管理,維護演出現場秩序,不得設置場外應援、禮物應援、打榜投票等誘導粉絲消費的營銷活動
標簽: 未成年人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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