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鹿晗與王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某在公眾平臺公開發表未經證實的負面言論已構成對鹿晗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王某某在公眾號上連續十日登載致歉聲明,向鹿晗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
標簽: 致歉聲明 鹿晗 名譽權案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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