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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甜3年內不能代言廣告 因違反廣告法遭處罰

    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景甜違法廣告代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7.9萬元、罰款464.22萬元(罰沒金額合計722.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此外,根據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景甜3年內將不能代言廣告。

    我國2021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六條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一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三十八條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三年之內不能夠再代言廣告。

    標簽: 景甜廣告 景甜違反廣告法 景甜因違反廣告法遭處罰 景甜不能代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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