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吳亦凡若定罪:面臨公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據“平安北京朝陽”官方7月31日晚通報,針對網絡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等有關情況,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奸罪,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
半月談隨后發表評論文章稱,至此,吳亦凡事件有了一個階段性的結果。
吳亦凡目前被刑事拘留,那么,其最終是否會被判刑?他的外籍身份是否有特殊庇護?對此,美國華人律師程紹銘、周東發均分析認為,如果現在做一個初步的判斷,吳亦凡“面臨公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此外,周東發介紹稱,吳亦凡為加拿大籍,其不一樣的權利就是,加拿大使領館的人可以定期去看他。而且,如果其犯罪事實被查實、在中國被判刑,服刑結束后被驅逐出境回到加拿大,還有可能在加拿大面臨同樣的起訴。
人民日報就吳亦凡被刑拘發表評論稱,“外國國籍不是護身符,名氣再大也沒有豁免權,誰觸犯法律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焦點1:吳亦凡被起訴審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對于吳亦凡因涉嫌強奸罪被刑拘,美國明尼蘇達州華人刑事律師周東發表示,現在案件實際上處于偵辦階段,“中國警方還在偵辦調查。這個跟逮捕不一樣,逮捕在中國需要通過檢察院批準,由檢察院直接開始案件,刑拘是從警方開始。”
周東發認為,目前吳亦凡只是涉嫌犯罪,并不是一個確定的犯罪分子,但若事實證據被查實,那么其將被逮捕起訴、接受審判。“如果現在做一個初步的判斷,吳亦凡面臨公訴的可能性非常大。”
而針對吳亦凡被刑拘,半月談在相關評論中指出,只有以法律為準繩還原事實真相才能回應質疑,只有經過執法部門詳實調查之后的結論才能真正一錘定音。
焦點2:“誘騙”發生性行為,受害人年齡為何很關鍵?
目前,吳亦凡“涉嫌強奸罪”。多名中國刑辯律師介紹,強奸案件是依法不公開的案件,不管是在偵查、審查起訴還是審判階段,都不會公開,因為涉及到當事人隱私。
此次北京警方的通報尚未有信息披露吳亦凡涉嫌性侵的女性的人數、年齡等信息,僅稱吳亦凡被舉報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對于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利用優勢地位,誘使或迫使其發生性行為的,也構成強奸罪。”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曾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現擁有美國律師執照的華人律師程紹銘介紹道,中國在刑法上對于強奸婦女和奸淫幼女是做了明確法律界定的。
程紹銘指出,就強奸罪而言,強奸罪必須要有強奸的主觀故意,奸淫幼女則不需要——如果跟14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系,哪怕這名幼女同意,罪名也是成立的。
在中國刑法中,并無“誘奸”或“騙奸”這一法律概念,而“誘騙”,更多指的是對未成年人的“引誘”和“欺騙”,但對于成年女性,在性關系中,即便男方有“騙”的因素,一般也很難認定為強奸。
“吳亦凡事件中,是案情可能涉及到舉報所稱的‘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行為——關鍵是到底這些受害女生的年齡有沒有滿14歲。”程紹銘分析道。
焦點3:外國人身份是否有特殊司法保護?
吳亦凡為加拿大籍,一旦被起訴定罪,是否會得到特殊“庇護”?
對此,周東發表示,雖然吳亦凡是加拿大籍,但中國對他有絕對管轄權。如果其犯罪事實屬實,也絕對可以定他的罪、讓他去坐牢。
中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唯一不同的是,因為吳亦凡是加拿大國籍,能獲得一個領事保護權——這并不意味著加拿大使領館的人員可以給他請律師、為他辯護,而是加拿大使領館的人可以定期去看他。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里所謂的領事保護權,是廣義的領事保護范疇,指當派遣國國民在領區內遇到困難、麻煩,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監禁等情況時,領事官員可會見該國民,視情況需要向其提供可能的幫助和協助。
周東發指出,作為國際公約的程序,外國人涉嫌犯罪或犯罪的所在國相關機構,有義務通知該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國籍國駐該國的使領館。比如在吳亦凡事件中,北京市公安局的外事部門,就有義務通知加拿大駐華使領館。“外國人涉嫌犯罪,不一樣的就是多了這個領事保護,但是外國人在中國犯罪,要受制于中國法律,這是毫無疑問的。”
周東發分析稱,如果吳亦凡真的存在犯罪行為、在中國被定罪,其刑滿釋放后被驅逐回加拿大,加拿大照樣可以對他的罪行進行再起訴——即屆時其可能會面臨兩頭都受到起訴的情況。